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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更新日期:115-09-16
- 發布單位:台南分部
【競賽】115學年度「三對三籃球比賽」即日起報名~115/10/02中午12:00 截止
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分部 115學年度「三對三籃球比賽」活動辦法
比賽資訊:
時間:115年10月16日 (星期五) 16:00(簽到及說明規則),16:30開始比賽。
地點:臺南校區進洋與淑女籃球場。
參賽資格: 臺南學生、高雄校區學生、致遠樓進駐廠商、致遠產學平臺進駐廠商
報名方式:
自即日起至115年10月2日(星期五) 中午12:00截止,請e-mail至yuching@nycu.edu.tw報名。
(115年10月12日中午12:10臺南分部辦公室進行抽籤,未到場抽籤者由臺南分部辦公室代抽)
組隊方式:
每隊至少3人,至多5人,每人至多跨2隊參賽。
比賽制度:
採單淘汰制。
比賽辦法:
比賽規則:
所有參賽者於比賽當天須攜帶學生證備查。
每隊上場參賽人數須達3人,不足3人者以棄權論。
比賽開始後,超過2分鐘未能進場之隊伍以棄權論。
開賽球權以擲硬幣為判定方式
時間規則:
初賽每場比賽時間為7分鐘。進入四強賽後每場比賽時間為8分鐘。
比賽每隊每場比賽可請求暫停一次,暫停時間於比賽兩分鐘內給予停表,暫停時間為20秒(四強賽暫停時間為一分鐘)。除上述四強賽請求暫停時間、球員受傷或裁判暫停比賽外,比賽進行時皆不停錶。
犯規罰則:
每場比賽每名球員犯規達4次者須離場,並由替補球員上場比賽。若球隊上場人數少於3人時,裁判得判定該隊淘汰。
防守犯規時,進攻方無投球動作,則進攻方回發球區重新發球;進攻方若為投球動作,則視投籃區域判定罰球次數。
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累計第4次起,由對方進行2次罰球(3分線外投籃犯規罰3球),非投籃犯規或違例,則由對方獲控球權。
球權規則:
球中籃(包含罰球)後,防守隊獲得球權,在球籃下方(球場內)應直接運球 或傳球給隊友,雙足出 3 分線外後,才能開始進攻。防守隊(得分隊)不得在球 籃下的進攻免責區內進行防守;球出進攻免責區後則可正常防守。
防守方任何情況下取得球權後,必須以合乎傳球或運球等相關規則規定之方式,將球移動至3分線外始可進攻。
如發生公正球情況採用球權輪替。
死球後的球權應在 3 分線外正對籃框處發球比賽。球由防守隊(3 秒內)給進 攻隊後開 始比賽;發球員可直接進攻,防守隊也可正常防守。
防守隊搶得籃板球或抄截獲球時,應雙足重3分線外方可進攻;雙足未回3分線外而進攻投籃則屬違例並喪失控球權。
勝負判定:
比賽時間結束前,預賽時先得13分者為勝;四強賽後先得17分者為勝。
比賽時間結束,兩隊皆未達致勝分前,以分數多者為勝。
比賽時間結束,若兩隊得分相同,則以兩隊共六人交叉罰球,總進球數多者為勝;若仍同分,則兩隊派代表交互罰球,同一輪次領先一球者為勝。
其它:
裁判之判決,球員不得提出異議。若比賽中球員言行不當,裁判有權判該名球員技術犯規或強制驅逐出場。
參賽球員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,比賽中途若發現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,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,若確實違反規則,則取消球員參賽資格,參賽球員及球隊不得異議。
主辦單位有權依氣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延期或終止賽程,若終止賽程不再補賽,則大會將另行採用其它公平方式遴選獲勝隊伍晉級。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,得由主辦單位更改之,在當日比賽球場宣告之。
獎勵辦法:
錄取前三名,第一名頒發5,000元、第二名頒發2,500元、第三名頒發1,500元之獎金。
參加比賽隊員請攜帶學生證備查,如經查出冒名頂替者即取消參賽資格。
有關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,應於比賽開始前10分鐘內,向裁判提出申訴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(比賽中場對替補人員之身分有疑慮者,則可立即提出申訴)。
本辦法如果未盡事宜之處,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布實施。
比賽資訊:
時間:115年10月16日 (星期五) 16:00(簽到及說明規則),16:30開始比賽。
地點:臺南校區進洋與淑女籃球場。
參賽資格: 臺南學生、高雄校區學生、致遠樓進駐廠商、致遠產學平臺進駐廠商
報名方式:
自即日起至115年10月2日(星期五) 中午12:00截止,請e-mail至yuching@nycu.edu.tw報名。
(115年10月12日中午12:10臺南分部辦公室進行抽籤,未到場抽籤者由臺南分部辦公室代抽)
組隊方式:
每隊至少3人,至多5人,每人至多跨2隊參賽。
比賽制度:
採單淘汰制。
比賽辦法:
比賽規則:
所有參賽者於比賽當天須攜帶學生證備查。
每隊上場參賽人數須達3人,不足3人者以棄權論。
比賽開始後,超過2分鐘未能進場之隊伍以棄權論。
開賽球權以擲硬幣為判定方式
時間規則:
初賽每場比賽時間為7分鐘。進入四強賽後每場比賽時間為8分鐘。
比賽每隊每場比賽可請求暫停一次,暫停時間於比賽兩分鐘內給予停表,暫停時間為20秒(四強賽暫停時間為一分鐘)。除上述四強賽請求暫停時間、球員受傷或裁判暫停比賽外,比賽進行時皆不停錶。
犯規罰則:
每場比賽每名球員犯規達4次者須離場,並由替補球員上場比賽。若球隊上場人數少於3人時,裁判得判定該隊淘汰。
防守犯規時,進攻方無投球動作,則進攻方回發球區重新發球;進攻方若為投球動作,則視投籃區域判定罰球次數。
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累計第4次起,由對方進行2次罰球(3分線外投籃犯規罰3球),非投籃犯規或違例,則由對方獲控球權。
球權規則:
球中籃(包含罰球)後,防守隊獲得球權,在球籃下方(球場內)應直接運球 或傳球給隊友,雙足出 3 分線外後,才能開始進攻。防守隊(得分隊)不得在球 籃下的進攻免責區內進行防守;球出進攻免責區後則可正常防守。
防守方任何情況下取得球權後,必須以合乎傳球或運球等相關規則規定之方式,將球移動至3分線外始可進攻。
如發生公正球情況採用球權輪替。
死球後的球權應在 3 分線外正對籃框處發球比賽。球由防守隊(3 秒內)給進 攻隊後開 始比賽;發球員可直接進攻,防守隊也可正常防守。
防守隊搶得籃板球或抄截獲球時,應雙足重3分線外方可進攻;雙足未回3分線外而進攻投籃則屬違例並喪失控球權。
勝負判定:
比賽時間結束前,預賽時先得13分者為勝;四強賽後先得17分者為勝。
比賽時間結束,兩隊皆未達致勝分前,以分數多者為勝。
比賽時間結束,若兩隊得分相同,則以兩隊共六人交叉罰球,總進球數多者為勝;若仍同分,則兩隊派代表交互罰球,同一輪次領先一球者為勝。
其它:
裁判之判決,球員不得提出異議。若比賽中球員言行不當,裁判有權判該名球員技術犯規或強制驅逐出場。
參賽球員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,比賽中途若發現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,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,若確實違反規則,則取消球員參賽資格,參賽球員及球隊不得異議。
主辦單位有權依氣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延期或終止賽程,若終止賽程不再補賽,則大會將另行採用其它公平方式遴選獲勝隊伍晉級。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,得由主辦單位更改之,在當日比賽球場宣告之。
獎勵辦法:
錄取前三名,第一名頒發5,000元、第二名頒發2,500元、第三名頒發1,500元之獎金。
參加比賽隊員請攜帶學生證備查,如經查出冒名頂替者即取消參賽資格。
有關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,應於比賽開始前10分鐘內,向裁判提出申訴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(比賽中場對替補人員之身分有疑慮者,則可立即提出申訴)。
本辦法如果未盡事宜之處,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布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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